了法法师:佛说梵网经菩萨戒本释义6
发布时间:2024-12-17 02:04:30作者:心经全文网第十四、放火焚烧戒
若佛子,以恶心故,放大火,烧山林旷野,四月乃至九月放火。若烧他人家屋宅、城邑、僧坊、田木及鬼神官物。一切有生物,不得故烧。若故烧者,犯轻垢罪。
放火焚烧山林草木,殃及生灵、损害有情众生,罪过很大。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,一片山林,由一点火种,就可能成为一片火海,损失是非常惨重的,故佛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以恶心故,放大火,烧山林旷野”是不可以的。因为以恶心,故意放大火,是没有慈悲心。虽然放火的动机不同:或以嗔恚、嫉妒他人,或有意玩火,烧山林旷野,伤害的虫蚁和禽兽是很多的。所以制定“四月乃至九月放火”都是不可以的。因为四月至九月,约时间说,多寒的地区,到了这个时候,气候暖和、草木茂盛,禽兽与昆虫都在大量地繁殖。如果在这个季节放火烧山林,必定要伤害很多生命。但是在热带地区,十月至次年三月,气候暖和,一年四季草木常青,昆虫不冬眠,大小动物,各种生命都在活动,也是不能焚烧山林,以免伤害众多的生命。“若烧他人家屋宅、城邑、僧坊、田木及鬼神官物”也是不可以的。若烧他人家屋宅等,是指放火的时候,不小心引起烧掉他人的屋宅,是属于失误引起火灾;如果是有意损害他人财产,而烧人家屋宅,在律中是属于盗戒。如以杀生为动机,故意烧人家屋宅,属杀生戒。烧城邑、僧坊、田木、鬼神、官物,应该也是无心引起火灾;如恶心放火,即是犯重罪。所以佛说:“一切有生物,不得故烧”。如果在寒带地区,需要用地,可以在寒冬月中放火。戒律中制定在腊月中放火,必须要率领僧众持咒,围绕整个山头地界走一圈,然后说:“现在我要用地,放火烧山,令一切有情众生赶快离开这里,持咒以后,就可以放火。“若”不这样做,而“故”意“烧”山林屋宅“者”,是菩萨“犯轻垢罪”。
1、此戒具四缘犯
(1)非时;
(2)非时想;
(3)恶心故意;
(4)正放火烧,犯。
2、开遮
此戒大小乘俱制,僧俗都应遵守。但是在家菩萨为了资生耕种,谨慎放火燃烧不犯;出家菩萨为了消除妨碍,要选择时间,谨慎放火燃烧不犯。
3、果报
以恶心故意燃烧伤害生命,罪同杀盗,果报与杀盗戒相同。
第十五、僻教戒
若佛子,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、六亲、一切善知识,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,应教解义理。使发菩提心、十发趣心、十长养心、十金刚心。于三十心中,一一解其次第法用。而菩萨以恶心、嗔心,横教二乘声闻经律,外道邪见论等,犯轻垢罪。
此戒又名法化违宗戒。僻教就是偏邪之教,二乘为偏,外道为邪。所谓菩萨如不以大乘圆顿正法教化众生,而以小乘或外道的邪见论等教化众生,使众生迷失了大乘根性,成为佛教中的焦芽败种,过失是非常大的。为了正法久住,赞于大乘不断三宝,故佛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”,在教化众生的时候,“自佛弟子”以“及外道恶人”,还有内外“六亲一切善知识,”都“应”当“一一教”导他们“受持大乘经”典戒“律”,还“应”该“教”导他们理“解”大乘的“义理,使”他们“发”起“菩提心”。如只为了解大乘教理,不发菩提心,也不修持则是狂慧;如只知发菩提心,不理解大乘教理,虽然发心修行,只能增长无明。所以,菩萨对于一切众生,不论是佛弟子,还是外道恶人,六亲一切善知识,都要劝导他们受持读诵大乘经律。然后教导他们理解义理,发菩提心、修菩萨行。趣向“十发趣心”,依法修行,入“十长养心”,回向“十金刚心,于”此“三十心中,一一解其”先后“次第”,观行的“法用”。如先修十信心,以信决定,于理相应;次修十住,信解成就,于大乘法决定不生退转。次修十种妙行,回向中道。以信解行三贤位,功德圆满,次修六度万行,即登十地,位证佛果。这样的教诫,自利利他,同证无上菩提,才是菩萨应有的职责。
“而菩萨以恶心”嫉妒或藐视他人,不以大乘佛法教导众生;或以“嗔心”怀恨他人,“横”加干涉大乘“教”理;或以声闻缘觉“二乘”经律,以及“外道邪见论等”教导众生,引导众生入于邪道,是菩萨“犯轻垢罪。”
1、此戒具性遮二业
若以二乘教导众生是遮业;如以外道邪见论等教导众生,即具性遮二业。
2、开遮
(1)如接引初机,先用小乘法,然后以大乘佛法教导众生不犯;
(2)为了破除小乘学者的妄执,以大乘法说小乘过不犯。
3、果报
(1)以外道教,得邪见报;(2)以小乘教,障大菩提道;(3)以大乘教,自他俱利。
第十六、为利倒说戒
若佛子,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,广开解义味。见后新学菩萨,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,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。若烧身烧臂烧指,若不烧身臂指,供养诸佛,非出家菩萨。乃至饿虎狼狮子,一切饿鬼,悉应舍身肉手足,而供养之。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,使心开意解。而菩萨为利养故,应答不答,倒说经律文字,无前无后,谤三宝说者,犯轻垢罪。
此戒是防止为利说法,如说法者未能满足利养,便吝惜不说,或倒说正法,这是不允许的。佛陀曾经说:“我则不听为利说法,我听清净持戒比丘、高座说法。”凡是大乘法师,对新学菩萨说法,要坚固其志愿,引导他们走上菩提之道。如果是为了利养,倒说经律,过失也是很大的,故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,广开解义味。”好心,是指发心学佛,发起上求佛道,下化众生,具有自利利他之心。首先要学习大乘经律,深入经藏,理解甚深教理,尝到佛法的义味,自己得到了法益,方可以法利生,不辜负佛陀的教诲。
“见后新学菩萨,有从百里千里来,求大乘经律,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。”所谓新学菩萨,是指初发心的菩萨,刚入佛门,对于大乘经律是一无所知,新学菩萨从遥远的百千里之外来求学,目的就是要学习大乘经律。大乘法师见到新学菩萨来求法,要观机逗教,把自己所学的大乘佛法,如法的教导新学菩萨。让他们发起菩提心,趣向解脱道。然后“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,若烧身烧臂烧指”,供养诸佛,以消除无始劫以来的罪障。如二祖慧可的断臂求法;六祖惠能的腰石舂米;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燃臂供佛,这些都是苦行的最好证明。目的就是要破除众生的贪爱执著。发心菩萨“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”,即是著相凡夫,身相不空,人我宛然,“非”是行菩萨道,求解脱的“出家菩萨”。所以,菩萨发心不但要烧身臂指供养诸佛,“乃至”遇到“饿虎狼狮子,一切饿鬼,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”如近代大德,广钦老和尚在山中修行时,遇到老虎而不惧怕,以此来考验求法之心是否真切。如求法的心真切,就是牺牲身肉手足,供养虎狼狮子,也不感到为难。“然后一一次第,为说正法”以此甚深妙法,“使”新学的菩萨“心开”而无所障,“意解”而无所碍。这样的说法,才不辜负初发心的菩萨。
“而菩萨”假如是“为”了“利养”,或者是为了名闻“故”,达不到目的,便对求法者“应答不答”,或在回答的时候“倒说经律文字,无前无后”。这是上违诸佛之慈心,下失众生之悲仰,恶意地毁“谤三宝说者”是菩萨“犯轻垢罪。”
1、此是遮戒
为了利养、谬解、颠倒说法,是染污业,犯轻垢罪。
2、善识开遮
(1)知道学者不是法器,不说苦行,不犯。
(2)为除学者之邪见,不说苦行,而呵斥苦行,不犯。
(3)为破修行者虚妄执著,专谈理行,不谈苦行,不犯。
3、果报
为利养说法,是邪命所摄;颠倒说法,则是谤法之等流。
第十七、恃势乞求戒
若佛子,自为饮食钱财,利养名誉故,亲近国王王子,大臣百官,恃作形势,乞索打拍牵挽,横取钱物。一切求利,名为恶求多求,教他人求,都无慈心,无孝顺心者,犯轻垢罪。
此戒又名依官强乞戒,即依官员的势力,强取乞索他人的财物,是无慈愍心,又无孝顺心,故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”,不为佛法僧三宝的利益,只是“自”己“为”了“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。”不持戒、不修行,去“亲近国王、王子、大臣、百官”,作为亲密朋友。“恃作形势”,依仗国王大臣的势力,以种种名义,进行“乞索”财物,如不给财物,即以“打拍”相威胁,或以“牵”引“挽”拉等手段,迫使他人,实行强“横”而“取”他人的“钱物”。如此“一切求利”非理而索取,是不善取,“名为恶求”,求索时,心无厌足,多多益善,是为“多求”,这是邪命自活。《遗教经》说:“多欲之人,多求利故,苦恼亦多。”所以,发心的菩萨,不但自己不能这样多求,就是“教他人求”,也是不可以。因为教他人依恃王臣官员的势力,索取财物,“都”是“无慈”悲之“心”,亦“无孝顺”之“心”,如有慈悲之心,则会普济贫穷众生,有孝顺之心,则会供养众生父母,自然不会强取横夺。假如依势自求,或教他人求取钱物,是菩萨“犯轻垢罪”。
1、此戒具性遮二业
属盗戒之等流。
2、善识开遮
如为三宝事、为病人、为众生故,如法营求开缘不犯。
3、果报
为己乞求钱财利养,则妨道恼他;不乞求则正命清净,自他俱利。
第十八、无解作师戒
若佛子,应学十二部经。诵戒者,日日六时持菩萨戒,解其义理,佛性之性。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,及戒律因缘,诈言能解者,即为自欺诳,亦欺诳他人。一一不解,一切法不知,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,犯轻垢罪。
此戒又名无知为师戒。为师者弘扬佛法,必须要有大智慧,了解大小乘权实的教法,彻底明白戒律的开遮持犯。如果没有智慧,不理解佛法,不通达理性事相,诈为人师,传授他人戒法,是自误误人,故佛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”,上求佛道,下化众生,“应”当“学”习三藏“十二部经”。十二部经是指:长行、重颂、授记、孤起、无问自说、因缘、譬喻、本事、本生、方广、未曾有、论议,共十二部,包括了佛的一代时教,经律论三藏教理。菩萨以弘扬佛法,普渡众生为己任,应当学习三藏圣教,十二部经典,还要读诵大乘菩萨戒。“诵戒者,日日六时持菩萨戒”,修学菩萨行,“解其义理,佛性之性”。受戒之人,虽然受持读诵大乘经律,如不明了戒律,是不能证得无上佛果。所以持戒者要了解戒律的义理,明白佛性之性。佛性即是觉性,亦即一切众生本有的自觉体性。此性在圣不增,在凡不减;在圣不净,在凡不垢。因此明白了自性,本无垢净增减,即终日看经,而无经可看;终日持戒,而无戒可持;终日参禅,而无心可参。这样看经、持戒、参禅,方可为人天师范。
“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”,是指不学习大乘佛法,不知三藏十二部经中的一句一偈,也不解“戒律因缘”,经义不通、戒义不明,则不能自利,亦不能利益他人。“诈言能解者,即为自欺诳,亦欺诳他人。”自己的无知,却装成很有学问的样子,说自己能理解佛法。这是欺诳自己,也欺诈了他人。内欺自己,外欺他人,自他无益,两利俱失。所谓“一盲引众盲,相牵入火坑”,过失是很大的。如“一切”佛“法”都“不知”道,“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”,是菩萨“犯轻垢罪。”
1、此戒属于遮业
受戒后不学戒是一过;妄欲作师授戒又是一过,即随事结罪。
2、善识开遮
如菩萨为白衣授五戒,及六斋日授八关斋戒法,皆悉无犯。但必须要理解五戒、八戒的内容。
3、果报
未证法性,而登高座;无知而教人授戒者,俱堕恶趣。
第十九、两舌戒
若佛子,以恶心故,见持戒比丘,手捉香炉,行菩萨行,而斗遘两头,谤欺贤人,无恶不造者,犯轻垢罪。
此戒又名斗谤欺贤戒。以两舌向此说彼,翻复两舌,于僧团中,破坏和合,令众斗乱,是不可以的。两舌是不善法,将来必定会招感拔舌地狱,故佛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以恶心故,见持戒比丘,手捉香炉,行菩萨行。”是指未断烦恼,故起恶心。恶心有二种:一是嫉妒心,见持戒菩萨比丘,如法如律,心起嫉妒,欲令斗诤,加以打击;二是障碍心,见持戒菩萨比丘,受人供养,或称扬赞叹。心里不平,就想办法斗勾两头,使彼此间不安宁。持戒菩萨比丘,手捉香炉,行菩萨行,是说明贤圣菩萨僧,修菩萨行。香炉是头陀行者常用的十八种法器之一。其义有二:一是表信根成熟,深入法界,必须以信为首。二是表清净行,发心菩萨,要圆满五分法身(戒、定、慧、解脱、解脱知见),必须要修清净行,故以香炉表法修行。行菩萨行是拣别不同于声闻行,而是修行大乘菩萨道,将来决定成佛。
“而斗遘两头,谤欺贤人,无恶不造者”。斗是指交锋相斗,互兴恶意。遘是指在和合的僧团中引生是非,构成互相矛盾。两舌就是说两边的话,挑拨离间,搬弄是非,使双方发生诤斗,从中取乐。谤欺贤人,是见菩萨比丘,持戒清净,但由恶心的原故,即用欺诈和两舌、妄语等,作无根据的诽谤,说某某犯了戒。这种无恶不造的行为,使彼此之间不能安宁和乐。是菩萨“犯轻垢罪”。
1、此戒具性遮二业,具六缘犯
(1)是众生;
(2)众生想;
(3)两舌心;
(4)说过失;
(5)所向人;
(6)听者领会,犯。
2、善识开遮
《菩萨戒本》云:“若菩萨见诸有情,为恶友所摄受,亲爱不舍。菩萨见已,起怜悯心,发生利益,安乐意乐,随力随能,说离间语,令离恶友,舍相亲爱,勿令当受长夜无义无利。如是以饶益心,说离间语,乖离他爱,无所违犯,生多功德。”
3、果报
与第六说四众过戒相同。
第二十、不行放救戒
若佛子,以慈心故,行放生业。一切男子是我父,一切女人是我母,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。故六道众生,皆是我父母。而杀而食者,即杀我父母,亦杀我故身。一切地水是我先身,一切火风是我本体。故常行放生,生生受生,常住之法,教人放生。若见世人杀畜生时,应方便救护,解其苦难,常教化讲说菩萨戒,救度众生。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,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,福资亡者,得见诸佛,生人天上。若不尔者,犯轻垢罪。
此戒又名不救生戒。菩萨见危难众生,不能解救,不护生,则失菩萨的慈悲之心。有苦不救,违背了菩萨的孝顺之心,故佛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以慈心故,行放生业。”是指菩萨以慈心给予众生快乐,拔除众生痛苦。所以,见到有情识的生命,遇到困苦时,要行方便,以放生护生作为自己的事业。应作是念,“一切男子是我父,一切女人是我母”。怎么会知道一切男子女人是我父母呢?因为“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。”既然是生生从之受生,那么,一切男子女人当然是我累劫多生的父母。“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”,也曾经展转互为父母。“而杀而食者,即杀我父母,亦杀我故身。”是指现在杀其身,食其肉,无非是杀我的父母,食我父母的肉。也等于是杀我过去的身体,食我过去的肉。“一切地水是我先身,一切火风是我本体。”因为我人中阴之身在投胎时,他的比重比气体还要轻,来去自由,即以中阴身的眼睛,观察将来与其有因缘的父母,由于观察有因缘的父母情爱不已,即前往附身,以父母精血(地水)二种凝结和合,妄生贪爱分别,即投胎中。因为在胎中有暖火息风的关系,识居其中逐渐成长六根。所以说,地水火风四者为我本体,一切众生皆具此本体。“故常行放生,生生受生常住之法。”一切众生最亲的是父母,己身是最爱的,彼此都是血肉相连。所以要常生慈悲心,行放生业,救死护生,让众生生生受生,安乐自在,离苦得乐,也等于是自己得安乐,这是常住之法。因为众生在生生世世中,都会遇到困苦危难。菩萨如遇到危难的众生,要去救护放生。还要“教人”去“放生”,而且要教人修慈心观:一、生缘观,观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;二、法缘观,观地水火风四大是我本体;三、无生观,观众生在生生受生之中,而悟不生不灭常住之法。
“若见世人杀畜生时,应”当以“方便”之法,去“救护”被杀的众生,“解”救“其苦难”,使众生离苦得乐。但这只能救一命之苦,为了救更多的众生,必须要广作宣传,“常教化”众生去救生放生。常“讲说菩萨戒”经,才能“救度”一切“众生。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”,或每年父母兄弟的忌辰之日,“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,福资亡者,得见诸佛,生人天上。”前面提到自己讲说菩萨戒,救度多生累劫的父母。现在是救度现生的父母眷属,请法师讲经,以超荐亡者。讲经为什么能超荐亡灵?因为大乘戒法,有生善灭恶、除罪获福的力量。能使亡者闻法之后,障除慧发,以此资粮生人间天上;或往生净土,得见诸佛。这些能见佛闻法,都是讲菩萨戒经的功德。所以,菩萨不但要救护一切众生,还要常请法师讲菩萨戒,“若不尔者”,是菩萨“犯轻垢罪。”
1、此戒具四缘犯
(1)是苦众生;
(2)苦众生想;
(3)无慈心;
(4)坐视不救,随事结罪。
2、开遮
此戒惟遮不开。
3、果报
不救苦厄众生,则失三慈法利;救护放生,则成就三慈法门,自他俱利。 如是十戒,应当学,敬心奉持。如灭罪品中,广明一一戒相。
“如是”,是指以上的“十戒”,希望学者“应当”如法的修“学”,“敬心奉持”。这十条戒的内容是出于大本《梵网经》,“如”在“灭罪品中”还要“广明一一戒相”。
第二十一、嗔打报仇戒
若佛子,不得以嗔报嗔,以打报打。若杀父母兄弟六亲,不得加报。若国主为他人杀者,亦不得加报,杀生报生,不顺孝道,尚不畜奴婢,打拍骂辱,日日起三业,口罪无量,况故作七逆之罪。而出家菩萨,无慈心报仇,乃至六亲中故报者,犯轻垢罪。
嗔打报仇戒,又名无慈酬怨戒。是指有人打我,或杀我父母六亲眷属,是不能以嗔恨心报复。如起嗔恚心,则失去了菩萨的慈悲心,故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了菩萨戒的“佛子”,对一切众生要有慈悲心。“不得以嗔报嗔,以打报打。”因为,嗔心是烦恼的根本,世间很多的仇恨打杀,乃至战争,都是由嗔恨心引起的。所以,菩萨是不得以嗔报怨,要以德报怨。“若杀父母兄弟六亲,不得加报。若国主为他人杀者,亦不得加报。”菩萨受他人的打骂不报仇,即使有人杀害父母兄弟,也不得加以报复。如一国之主的领袖,被人杀害,也不得加以报复。为什么不能报仇?因为,心佛众生是三无差别,在平等空寂的法性中,是没有怨亲的差别。菩萨教导众生,断除烦恼,出离三界轮回,永绝生死,得大解脱,是不能杀生的。“杀生报生,不顺孝道。”菩萨观一切众生都是父母,怎么能杀多生累劫的父母,去报今生父母之仇,这是不顺孝道,与道相违。
“尚不畜奴婢,打拍骂辱。”奴婢即今所谓的佣人。出家的菩萨,是不能畜养奴婢;在家菩萨虽可畜养奴婢,但也不能打拍骂辱。如对奴婢打拍骂辱,则“日日起三业,口罪无量。”因为打拍是身业,骂辱是口业,打拍和骂辱都不离意业。则日日造业,得罪无量。“况故作七逆之罪。”菩萨观一切众生都是过去的父母,故不打骂杀害父母,作七逆之罪。“而出家菩萨,无慈心报仇,乃至六亲中故报者,犯轻垢罪。”在家菩萨如父母兄弟亲戚被人杀害,他虽不去报仇,但依国法,杀人者必然会绳之以法,如此在家菩萨是不犯轻垢罪。如出家菩萨没有慈悲心,故意去报父母六亲被杀之仇者,冤冤相报,是菩萨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具五缘犯
(1)是仇人;
(2)仇人想;
(3)有报仇心;
(4)报复;
(5)被打骂杀、犯。
2、开遮
此戒唯遮不开。
3、果报
杀生报复,则互相仇害,报堕三涂;不报则解怨释结,永无仇对。
第二十二、骄慢不请法戒
若佛子,初始出家,未有所解,而自恃聪明有智;或恃高贵年宿;或恃大姓高门,大解大福,大富饶财七宝。以此骄慢,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。其法师者,或小姓、年少、卑门、贫穷下贱,诸根不具,而实有德,一切经律尽解。而新学菩萨,不得观法师种姓,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,犯轻垢罪。
骄慢不请法戒,又名慢人轻法戒。这一条戒是为了防止初学者,依仗自己的聪明才智,骄傲自满,贡高我慢,不尊重法,不尊敬法师,与求法的精神相违背,故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初始出家”,是指发心出家,但不懂佛门的规矩,对佛法“未”能“有所”正确的理“解”。“而自恃聪明有智”,不肯听经闻法。佛经说,有七种原因起骄慢:1,“自恃聪明有智”;2,而“恃高贵”;在社会上有地位;3,恃“年宿”;4,恃“大姓高门”;5,恃“大”见“解”;6,恃“大福”德;7,恃“大富饶财”。“以此”因缘而生“骄慢”,所以,轻视先学法师“而不”去“咨受先学”大乘“法师”的“经律”。“其”先学“法师者,或小姓”而非大姓;“年少”而非高龄;“卑门”而非高门;“贫穷”而非富饶;“下贱”而非高贵;“诸根不具”而非聪明、大解大福。但是“而实有德”有修,对“一切经律”的义理“尽解”,并非未有所解者可比。
“而新学菩萨,不得观法师种姓,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,犯轻垢罪”。第一义谛,即是指大乘菩萨经律,最高甚深中道无上之法。如新学菩萨不亲近大乘法师,不咨问第一义谛者,是菩萨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具四缘犯
(1)是法师;
(2)法师想;
(3)骄慢心;
(4)不咨受,犯。
2、开遮
惟遮不开。
3、果报
慢人轻法则失正法,顽愚陋劣,不能成就圣果;尊师重道,则智慧开明,菩提增长。
第二十三、骄慢僻说戒
若佛子,佛灭度后,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,于佛菩萨形象前,自誓受戒,当以七日佛前忏悔,得见好相,便得戒。若不得好相,应二七三七,乃至一年,要得好相,得好相已,便得佛菩萨形象前受戒。若不得好相,虽佛像前受戒,不名得戒。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,不须要见好相。
何以故?是法师,师师相授,故不须好相,是以法师前受戒时,即得戒,以生至重心故,便得戒。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,得佛菩萨形象前自誓受戒,而要见好相。若法师自倚解经律,大乘学戒,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。而新学菩萨来问,若经义律义,轻心、恶心、慢心,不一一好答问者,犯轻垢罪。骄慢僻说戒,又名轻视新学戒。以偏见骄慢之心,轻视后学,有违背佛陀的教诫,故特制此戒。
此戒内容有二:第一节是说明受戒的佛子,心无骄慢,在佛前师前受戒。戒师的心,也没有骄慢僻说。第二节是说明戒师倚恃骄慢僻说,而弟子没有骄慢僻受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佛灭度后,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,于佛菩萨形象前,自誓受戒,当以七日佛前忏悔,得见好相,便得戒”。受戒法的仪式有三种:一、是佛在世时,亲自从佛前而受戒,得上品戒。二、是佛灭度后,于先受菩萨戒的法师前,如法受戒,得中品戒。三是在佛灭度后,若千里内没有授戒法师,只能在佛菩萨像前,自立誓愿,而禀受佛戒者,必定要见好相,若见好相,得下品戒。所以,佛在世时,是以佛为师,现在佛已灭度,即以戒为师。欲以好心受菩萨戒,正说明弟子无骄慢僻受。于佛菩萨像前,是说佛不在世,现前又没有授戒师,欲以好心禀受菩萨戒时,只得在佛菩萨像之前,发誓愿受戒,发愿与立誓本经第三十五戒、三十六戒都有详细的说明。发誓愿之后,当在佛前七日忏悔,宿业消除,得见好相,即得戒。
“若不得好相,应二七三七,乃至一年,要得好相,得好相已,便得佛菩萨形象前受戒。”如在佛前自誓受戒,一七日不见好相,要再继续努力忏悔,应二七三七,乃至一年,至诚忏悔,要得见好相已,业障消除即得戒。所以在佛像前自誓受戒,最重要的是忏悔见好相,即得戒。“若不得好相,虽佛像前受戒,不名得戒”。即在忏悔时,未得好相,是说明罪业未消,虽在佛像前受戒,不名得戒,仅有受戒之名而已。
“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,不须要见好相,何以故?是法师师师相授,故不须好相。是以法师前受戒时,即得戒,以生至重心故,便得戒。”佛灭度后,现在还有受菩萨戒的法师,受戒者当在法师前诚心求戒,不须要见好相。原因有二:一是得戒法师,是师师相授而来,即与过去诸佛住世一样,所以在法师前受戒时,即得戒。二是求戒的弟子,在戒师前生至重心,观戒师为诸佛,所以在师前受戒即得戒。
“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,得佛菩萨形象前,自誓受戒,而要见好相。”假如在千里之内,没有授戒的法师,求戒者可在佛菩萨形像前求忏悔,然后自誓受戒。忏悔时见好瑞相,即得戒。如在千里之内有授戒师,而求戒者,不从师前秉受,而在佛菩萨像前受戒,此人不但不得戒,反招骄慢僻受戒之罪。
“若法师,自倚解经律,大乘学戒。与国王、太子、百官、以为善友,而新学菩萨来问,若经义律义,轻心、恶心、慢心,不一一好答问者,犯轻垢罪。”假若授戒的法师,自己认为理解大乘经律的事理性相,开遮持犯。而与国王太子百官做为善友,应酬佛法为儿戏,忽略了新学菩萨,来问经义律义,如以轻心恶心慢心,不一一好答问者,是法师得骄慢僻说之过,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具四缘犯
(1)是求法人;
(2)求法想;
(3)起骄慢心;
(4)僻说出口,犯。
2、开遮
此戒惟遮不开,但有以下情况不答问者不犯:
(1)若知前人是恶见、邪见,欲来求觅罪过。
(2)若知不说,令彼调伏。
(3)若知前人不能敬顺。
(4)若知是钝根,闻甚深义生邪见。
(5)若知闻已,向恶人宣说,破坏正法等。
3、果报
吝法则愚痴,骄慢则陋劣。不吝不骄,则功德智慧以自庄严。
第二十四、不习学佛戒
若佛子,有佛经律大乘法,正见、正性、正法身、而不能勤学修习,而舍七宝,反学邪见、二乘外道俗典、阿毗昙、杂论,一切书记,是断佛性,障道因缘,非行菩萨道者,若故作者,犯轻垢罪。
不习学佛戒,又名背大向小戒。所谓舍本求末,不学习大乘法,而反学习二乘外道论等,非大士之正见,昧菩萨之本行,故特制此戒。此戒与前面的第八心背大乘戒、第十五僻教戒、第三十四暂念小乘戒,虽然名义相似,而义理各有差别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有佛经律大乘法,正见、正性、正法身,而不能勤学修习”。佛的经、律、论,三藏大乘法,是超越生死苦海的宝筏,佛弟子是应当时时勤学修习。经即修多罗,律即毗奈耶。佛所说的经律,有菩萨藏、声闻藏。这里所说的经律是菩萨藏,所以叫大乘法。它所诠的理趣,乃是正知“正见、正性、正法身。”不偏不邪名正,正知正见明了不生不灭,不迁不变的正法身果,是菩萨追求的目的。受过戒的菩萨,对于大乘的经律,心地的正因正果,“而不勤学修习,而舍七宝,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,阿毗昙、杂论、一切书记。”这是指出家的菩萨,不一心学习佛法,而舍菩提觉道,无上至高的法宝。譬喻世间的七宝,如金银、琉璃、砗磲、玛瑙、珊瑚、琥珀、真珠等宝非常珍贵,而弃舍不要一样,是非常可惜的。这里是指菩萨不学习大乘经律,反而去学邪见、二乘的偏空、外道的谬计执著、世俗的论典、小乘的阿毗昙,对法杂论,一切书写记算等等。印度有九十六种外道等法,如修学这些,是不能见到诸法实相,皆属于邪知邪见。
“是断佛性,障道因缘,非行菩萨道者。若故作者,犯轻垢罪。”以上所说的外道邪说,是断佛的种姓,也是障碍菩提道的因缘。非行菩萨道者所应学。若菩萨不学大乘经律,故意学习邪见、外道、二乘论等,即犯轻垢罪。
1、性遮重轻
学习小乘是遮业,学习外道典籍具性遮二业。
2、开遮
(1)《菩萨戒本经》说:“菩萨于世典外道邪论爱乐不舍,不作毒想,是名为犯。不犯者,为习小助大,为欲引化二乘,会入大乘,故学二乘之法”。
(2)《菩萨善戒经》云:“为论议故,为破于邪见故,为知外典虚妄,佛法真实故,为知世事故不犯。”
3、果报
学习小乘则障菩提道,学习外道法则堕恶知恶见之中。
第二十五、不善知众戒
若佛子,佛灭度后,为说法主,为行法主,为僧坊主,教化主,坐禅主,行来主,应生慈心善和斗诤,善守三宝物,莫无度用,如自己有,而反乱众斗诤,恣心用三宝物者,犯轻垢罪。
不善知众戒,又名为主失仪戒。此戒是指住持一方,弘扬佛法的菩萨比丘,应如法如律,知己知彼,统理大众,调御大众,是菩萨比丘应有的责任。假如不能统理大众,反而在僧团中斗诤,乃至对三宝的财物,也不善于守护,即非佛子,故佛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佛灭度后。”是指佛在世时,僧众以佛为主,亲承法化,虽分化一方,也不敢自恣斗乱。可是,佛灭度后,诸大弟子弘宣正法,各立门庭,有以下几种:一、“为说法主”,即现在的法师,对于佛所说的三藏教法,善能开示演说。如《华严经》说:“佛法无人说,虽慧莫能了”。弘宣佛法,使其流通不致断绝,是说法主的责任。二、“为行法主”,即主持清规戒律,以法行持,即今称为律师。以戒为主,行解相应,能领众修行。三、“为僧坊主”,即今监院、住持之类,能善于安排僧众结夏安居及法事活动。四、“教化主”,即教化劝人修福之主。如寺庙的建筑、佛塔的兴建,需要资金,必须由寺中的教化主去募捐化缘。五、“坐禅主”,即教人修习禅定。在十方丛林中,如堂头或首座、堂主、班首之类的执事,领众坐禅修定。六、“行来主”,即今寺中知客。照应十方僧众和宾客的往来,安排房间住宿等事。
“应生慈心,善和斗诤,善守三宝物,莫无度用,如自己有。”是指以上说法主等,对一切大众都应生起慈悲之心,给予一切众生安乐。在僧团中,如有发生争执,要设法善为调和。未起斗诤,即令不起,已起即令息灭。“善守三宝物,莫无度用”,是指对于佛法僧三宝常住的物品,作为自己所有,善于守护不能滥用。如寺院库房的对联:“爱惜常住物,如护眼中珠”。不使其损坏,这才是出家主人应有的职责。
“而反乱众斗诤,恣心用三宝物者,犯轻垢罪。”假如不能善和斗诤,反而搅乱大众,引起斗诤,又不能善守三宝物,而反恣心任意用三宝物者,违背因果,是菩萨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属遮业
(1)不善灭诤,随事结过;
(2)不善守物,随用结过;
(3)若佛法僧物,擅作自用,即属盗戒。
(4)若发起诤事,分别得性罪,犯。
2、开遮
惟遮不开。
3、果报
不善灭诤,得破僧方便罪。不善守物,招贫穷之苦报。善和善守,统理大众,一切无碍,功德无量。
第二十六、独受利养戒
若佛子,先在僧坊中住,后见客菩萨比丘,来入僧坊,舍宅城邑。若国王宅舍中,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,先住僧,应迎来送去,饮食供养,房舍卧具、绳床、木床,事事给与。若无物,应卖自身及男女身,割自身肉卖,供给所须,悉以与之。若有檀越来请众僧,客僧有利养分,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。而先住僧独受请,而不差客僧者,僧坊主得无量罪,畜生无异。非沙门、非释种姓,犯轻垢罪。
独受利养戒,又名待宾乖式戒。此戒是提倡利和同均,施主请僧供养,不论是常住僧或客僧,皆应有利养分。为了防止僧坊主单独受请,不差客僧受请,故佛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先在僧坊中住”,是指原来居住在寺庙中的出家众,或一寺之主。“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”,是指从远处来的菩萨比丘来到了僧伽蓝中。“舍宅城邑,若国王宅舍中,乃至夏坐安居处,及大会中。”是指在家菩萨的住处,或在城中闹市处。有些国王发心受菩萨戒,把自己的王宫舍宅,暂作僧众结夏安居的处所,或把舍宅作为说法斋僧的道场。“先住僧应迎来送去”,是指先住僧对新来的菩萨比丘僧,迎接后给予住下。“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,事事给予”。新来的菩萨比丘,要给予饮食供养,还要安排房舍和卧具,如绳床木床之类,提供给予休息,要事事给与方便,如法供养。“若无物,应卖自身及男女身,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,悉以与之。”是指在家菩萨虽然请僧来住,但条件有限,生活困难,为了供养客僧,应卖自己所有的物品,作为供给。或卖自身以为供养,以及卖自己的男女,作为供给。也可割自身肉卖,供给所须,悉以与之。所谓内外布施,三轮体空,超越贫穷,功德无量。
“若有檀越,来请众僧,客僧有利养分,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。”檀越即是施主。到僧坊中请众僧,为供养一切僧众。客僧有利养分,应该接受檀越的供养。僧坊主要组织僧众接受施主的供养,按次第差客僧受请。“而先住僧独受请,而不差客僧者,僧坊主得无量罪。”假若施主请众僧,而先住僧有私心,单独接受檀越之请,不差客僧去受供养,僧坊主,就要得无量罪。“畜生无异,非沙门,非释种姓,犯轻垢罪。”因为先住僧,自私自利,只知自食而不差客僧受请,是愚昧无知,与畜生无异。违反了僧团的规矩名非沙门,同时又丧失了僧人的资格,是违背了佛陀的教导,所以名非释种姓。这样的菩萨僧坊主,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具四缘犯
(1)有客僧;
(2)有客僧想;
(3)独受心;
(4)不差客僧,犯。
2、开遮
惟遮不开。
3、果报
如法僧事,获福无量;不如法次第受请,得罪无量。
第二十七、受别请戒
若佛子,一切不得受别请,利养入己。而此利养,属十方僧,而别受请,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。及八福田中,诸佛圣人一一师僧,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,犯轻垢罪。
作为出家的佛子,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己。如受别请,不请十方僧,施主则失去了平等心的功德,十方僧也失去了利养分,故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一切不得受别请,利养入己,而此利养属十方僧。”是指施主为求福,来请僧人到斋主家接受供养。斋主发心供养的财物、饮食是属十方僧,一切僧众皆有份。所以作为一寺之主,应该为僧众着想,凡有信众请僧供养,不得私自受信众请,应与僧众一同受请,同得利养。如僧坊主受别请,把所得的利养归自己所有,这是不可以的。因为信众的财物,是属于十方僧。“而别受请,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。”现在,南传上座部佛教如泰国的僧人,还是遵守着佛陀的教训,托钵乞食。有信众请僧,寺主即安排僧众,到其家接受饮食财物等供养。
北传佛教如中国汉语系的僧人,已没有托钵乞食的习惯,他们住宿丛林,如有祈福供养,请僧也只能在寺庙里斋僧供众。“而别受请,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。”如一寺之主别受请,把供养的财物属自己个人所有,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,过失是很重的,将来所感的苦果,也是非常大的。“及八福田中,诸佛圣人一一师僧,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,犯轻垢罪。”“八福田”即是:诸佛、圣人、和尚、阿阇黎、众僧、父、母、病人,前面五位是敬田;父母二位是恩田;病人是悲田。这八类都是众生种福修慧的良田,所以称为福田。凡是八福田中,一切财物,合理使用,即获广大的福德。如以公济私,自己私用,即得无边的罪过。如僧坊主别受请,或取八福田中的财物,作为自己私用,而不给予僧众,是菩萨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具三缘犯
(1)是别请;
(2)别请想;
(3)受竟,结罪。
2、开遮
此戒是遮业,制出家五众,兼制在家二众,不得将寺僧利养入己。但有开缘,如《瑜伽菩萨戒本》说:“檀越来请,若至自舍,若至寺内,若至余家。若施衣食种种众具,菩萨以嗔慢心,不受不往,是染污犯。不犯者,若病、若无力、若狂,若远处,若道路恐怖难。若知彼骄慢不受,令彼调伏。若先受请;若修善法不欲暂废;为欲得闻未曾有法,饶益之义及决定论。若知请者为欺恼故;若护多人慊恨心;若护僧制故”。
3、果报
取十方僧物入己,是偷盗行为,结罪与盗戒同,不取不犯。
第二十八、别请僧戒
若佛子,有出家菩萨,在家菩萨,及一切檀越,请僧福田。求愿之时,应入僧坊问知事人,今欲请僧求愿。知事报言,次第请者,即得十方贤圣僧。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菩萨僧,不如僧次一凡夫僧。若别请僧者,是外道法,七佛无别请法,不顺孝道,若故别请僧者,犯轻垢罪。
此戒与前一戒不同,前-戒是僧坊主,不得接受别请。此戒是请僧供养的菩萨施主,不得别请福田僧。《般若经》说:“菩萨不住相布施,其福德不可思量——,若菩萨心住于法而行布施,如人入暗,则无所见。”别请僧是违背佛的平等无相布施,故特制此戒。
“若”受过菩萨戒的“佛子,有出家菩萨、在家菩萨,及一切檀越,请僧福田求愿之时,应入僧坊问知事人,今欲请僧求愿。”是指求愿种福的人,有出家菩萨,也有在家菩萨。在家菩萨是受六重戒,二十八轻戒。檀越是修福布施的人,梵语檀越译名好施,以好心施行,便得超越世间的贪吝。正信的施主,请僧福田求愿,所求的愿各别不同。有的发愿度众生,有的愿听闻正法,有的愿生天上人间,乃至愿生西方净土。凡是有所求愿,必当在三宝中求。三宝的住世,完全是依赖众僧。所以,请僧福田求愿之时,应入僧坊问知事人(知客、监院、住持等)。我某甲今欲请僧,求某某愿供僧。“知事报言,次第请者,即得十方贤圣僧。”在寺庙里当知事的人,应当回答说:“你要请僧,应依照佛陀的教导,要次第请即得十方贤圣僧。”为什么要次第请?因为,僧团中有凡有圣,很难辨别。凡夫的肉眼,看不出谁是圣僧凡僧。如能次第请僧,即得十方贤圣僧,福德是不可思量的。如佛的弟子阿那律尊者,在过去久远劫以前,曾经因供养过辟支佛,即感得九十一劫天上人间的福报。“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菩萨僧,不如僧次一凡夫僧”。如以分别心,请五百罗汉菩萨僧供养,还不如次笫供养一个凡夫僧的功德。为什么?因为以无分别心,次第请僧,凡夫僧即是贤圣僧;以分别心请贤圣僧即是凡夫僧。十诵戒律因缘经说:“毗舍怯母别请五百罗汉。佛言,毗舍怯母无智不善,不得大福。若于僧中次第请一人者,得大功德,果报利益最胜。”
“若别请僧者,是外道法,七佛无别请法,不顺孝道。若故别请僧者,犯轻垢罪。”以分别心请僧,是说明心有分别,有执著,有住相,是外道法。不但释迦世尊的戒法,是次第请僧,就是过去的七佛,也没有别请僧法。经中引七佛为证,因为七佛在娑婆世界应化时,近在一百小劫之内,长寿天的天人也都曾经见过。所谓七佛:一、毗婆尸佛,译为胜观。二、尸弃佛,译名为火。三、毗舍浮佛,译名随比佛。这三尊佛是在过去庄严劫出世。四、拘留逊佛,译名所应断。五、拘那含牟尼佛,译为金寂。六、迦叶佛,译为饮光。七、释迦牟尼佛,译为能仁寂默。这四尊佛是在贤劫中出世。以上七佛的教法,都是依次第请僧供养。如不依次第请,有违佛法,不顺孝道。若菩萨故意别请僧,即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是遮业
分别是福田非福田,不顺平等普施法门。
2、开遮
(1)如亲友则须善于简择,不犯。
(2)如欲说法,授戒,化导众生,择其才德请之,不犯。
3、果报
别请僧则违平等法门,失广大福德;以平等心请,则获福无量。
第二十九、邪命自活戒
若佛子,以恶心故,为利养,贩卖男女色。自手作食,自磨自舂,占相男女,解梦吉凶,是男是女,咒术工巧,调鹰方法,和合百种毒药,千种毒药,蛇毒、生金银毒、蛊毒,都无慈愍心,无孝顺心,若故作者,犯轻垢罪。
邪命自活戒,又名恶伎损生戒。邪命,拣别不是正命;自活,拣别不是为他人生活。作为佛子、菩萨比丘,应当乞法乞食。乞法即乞实相一乘之法,珍重守护法身慧命。乞食即乞一餐之供,清净自活,资养色身。若以邪命乞求,即非佛子,故特制此戒。
“若佛子,以恶心故,为利养。”是指出家的佛子,由于恶心的缘故,不是为了求道,而是为了个人的利养,去做邪命的事。
概括有八种:一、“贩卖男女色”,从事色情活动,贩卖男女色身,离他骨肉,玷人门风,不顾羞耻。
二、“自手作食,自磨自舂。”佛制比丘乞食是接受施主的供养,不需要出家人自做,维持生计。若出家沙门为了生计,设餐饮业,即失威仪,又增长贪心。所以,佛制出家僧人,是不能做这种行业。
三、“占相男女”。占即占卜卦之类,妄判男女祸福寿夭。相即看相,察容观色,妄判男女的穷通得失,这些都不是出家人所做的事业。
四、“解梦吉凶”。即给人解释做梦的事,来判断它的吉凶。梦是如幻如化虚妄不实的,哪里有实在性。
五、“咒术”。咒是咒语,即邪道的邪咒,用来驱神遣鬼,摄人灵魂。术是幻术,即用种种虚幻之事来迷惑人。
六、“工巧”工是精工,巧是巧匠,以其精工巧匠造作出种种精妙的东西,这些都是俗人所做的事,不适宜于出家佛子。
七、“调鹰方法”。鹰是鹰犬,西北打猎的人,善调鹰犬,教其在山中猎取走兽之类。这些伤害动物的鹰犬,不但出家的菩萨不能养,就是在家的菩萨也不能调养。
八、“和合百种毒药,千种毒药,蛇毒、生金银毒、蛊毒。”毒药的种类很多,有百千万种。(1)如和合蛇毒,取蛇之毒害人,也可以害其他生命。(2)生金生银,是化学元素,其性最毒。以此和合毒药,即可害人害物。(3)蛊毒,相传是一种由人工培养的毒虫。取百虫入瓮中,互相残杀,最后必有一虫尽食诸虫的叫蛊。以此蛊毒害人,必令人致死。以上种种邪命,是道俗共制。“都无慈愍心,无孝顺心”。以上种种,不但出家的菩萨不应作,就是在家的菩萨也不应作。如做以上事业,都是没有慈悲和怜悯心,也没有孝顺心。“若故作者犯轻垢罪。”若道俗二种菩萨,故意为利养去作邪命事业,即犯轻垢罪。
1、此戒具性遮二戒
贩色毒药,调鹰捕猎,是性罪,其余是遮罪。
2、开遮
偶用占相咒术工巧,随机诱物,令入佛道,非为利养,不犯。用咒术治病,救人急难,非恶心图利,不犯。
3、果报
邪命自活,必堕三途;正命乞食乞法,必至菩提。